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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5月7日实施
个人严重失信暂停办公积金贷款
2018-04-04 07:20:46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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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5月7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失信行为,除了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还将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并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上,这也不是昆明市公积金中心首次针对失信行为的措施,去年,昆明市公积金中心曾多次公开公积金失信行为人员名单,包括欠缴和拖延公积金贷款还款等也是其中公布的重点。

逐渐与个人征信系统互联互通

昆明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失信行为结果应用采取先行业内后行业外,之后逐步与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报送,实现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个人

一般失信行为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2.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

3.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首次警告,第二次书面通知单位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个人

严重失信行为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2.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退回的

3.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5.为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6.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7.发生3次(含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8.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编辑: 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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