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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5月7日实施
个人严重失信暂停办公积金贷款
2018-04-04 07:20:46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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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可暂停办理公积金贷款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除采取一般失信行为措施外,公积金业务办理部门还将视情况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并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还可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失信个人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更新报送;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单位

一般失信行为

1.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2.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3.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

1.单位存在过失,配合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2.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3.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经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4.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5.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将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除采取一般失信行为措施外,还可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记者 张勇 陈辉)

 

责任编辑: 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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