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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村民养了多年的“小藏獒”长大后变黑熊
2018-05-09 20:04:37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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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通讯员 张栖绮)多年前,云南昆明市宜良县一村民到文山旅游时,在路边购买了一只“小藏獒”,谁料,这只藏獒不仅越长越大,而且也越来越像一头黑熊……村民索性每天以肉汤、水果好吃好喝的供养着它。5月9日,这头身高近1米、体重200公斤的黑熊被移交给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

 

 5月9日,宜良县森林公安局来到匡远街道办金星社区靖安哨村村民苏某家中,见到了其饲养的黑熊。民警了解到,多年前,苏某到文山旅游时在路边购买了一只“小藏獒”,不曾想,这只藏獒不仅越长越大,而且越来越像黑熊。饲养了两年后双方产生了感情,苏某也担心将其放生后会伤到人或者是它受到伤害,索性就每天肉汤、水果好吃好喝的供养着。“当初没有意识到驯养野生动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经过森林公安不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自己突然意识到私自驯养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所以主动联系了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希望对其驯养的黑熊进行救助。”

 

 当日,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和云南省野生动物园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苏某家中,经过对黑熊的初步检查,该黑熊无表面伤痕,生命体征良好,身高近1米、体重200公斤左右。经过麻醉后,运输至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进行观察。

 据了解,今年以来,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法侵占国有林地专项行动及“春雷2018”专项行动。工作中,森林公安全方位的向群众宣传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随着宣传的不断深入,当地群众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的意识也明显提高。

 森林公安提醒市民,凡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无论是猎捕、杀害,还是驯养繁殖、出售等,都需要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实施,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重者可能构成犯罪。同时,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属是违法行为,同时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注:黑熊,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易危(VU); 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Ⅰ级保护动物。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等级:二级

责任编辑: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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