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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18-05-30 07:50:53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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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办法》是根据《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在结合昆明市近年来违法建筑治理情况的基础上拟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共32条,其中明确,具有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依法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按照《办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将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在公告期届满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同时规定,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和程序,规定了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还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另外,《办法》也规定了不能拆除和可暂缓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的情形、违法建筑的移交等内容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在违法建筑处置中的职责。

    记者 孙潇

责任编辑: 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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