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献血条例》于2018年4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小编提取了其中的亮点,一起来看看吧!
昆明6区各设置不少于3个固定献血站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三个固定献血服务站。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一个固定献血服务站。
固定献血服务站应当设置在人流相对密集、安全的区域,且布局合理,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服务站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停放。
未完成献血工作的单位不予评优
相关部门还将被问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
未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社区,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选。
市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对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
持《无偿献血证》的献血者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献血超5次终生免费用血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
(一)献血满5次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不足5次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按照献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医疗机构报销临床献血费
符合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在就诊医疗机构予以报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凭证到血站报销。
献血者可获得政府相应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5次不足10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奖励;
(二)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三)有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单位或社区给予献血者相关补贴和休息
对参加献血的公民,献血后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贴和休息。
两类人可享“三优四免一补”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享受下列“三优四免一补”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二)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享受优先诊疗;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三)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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