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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630元/人/月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4日 11:38:00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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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昆明再提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统一调整为630元/人/月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将调整2019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

  此次调整后,昆明市将实行1个城市低保标准,让城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城市低保标准,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9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57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340元/人/月调整为41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90%进行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770元/人/月调整为8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65元/人/月调整为74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 张雁群)

  

责任编辑: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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