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 实习生 朱昊敏)7月2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2018年两年来,昆明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92件。
据了解,昆明中院从2017年7月1日起负责管辖昆明、昭通、曲靖、楚雄四个市(州)辖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并开启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17-2018两年来,昆明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62件。其中,含刑事案件59件、民事案件2802件、行政案件1件,与2015-2016年的收案数相比,上升了105.16 %。
发布会现场。夏方海 摄
两年来审结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18年云南省涉民营经济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昆明中院精品案例。
发布会现场。夏方海 摄
该案是我国首例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纠纷案件。对于如何理解适用《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了逻辑推理和分析,同时,本案中原告主张垄断定价、拒绝交易、捆绑交易和差别待遇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充分论述,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行为特点,明确了应以何种标准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外国著作权人的保护及继承认定、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及比对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展现了具有一定借鉴参考价值的审判思路和文书制作方法。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面临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举证困难和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保护所代表的两种价值的保护问题,恰当采取必要措施,在专家见证人的辅助下,既完成了侵权比对,同时也充分保护了被诉侵权人未公开的方法工艺和技术参数,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成功化解矛盾。
该案审理认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来源的标志,商标法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商标经过使用之后凝集的商誉。未经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仅不会积累商誉、获得知名度、达到显著性,也不会在相关公众范围内产生识别功能,进而在近似侵权比对中无法认定混淆,故认定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该案较好地解决了在商标、企业名称或简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发生权利冲突时,以尊重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混淆为处理原则,同时注意基于使用基础上的知名度动态保护。
该案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全省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的背景下,对提高昆明中院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起到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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