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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09:49:5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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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行政审判白皮书截图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发布2018年度昆明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据悉,2018年,全市法院共计受理一审案件1416件,二审案件303件,相较上一年度,收案数量大幅上升。

资料图。行政审判白皮书截图

  白皮书显示,在受理的案件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及派生案件(含行政协议、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已成为占比最高、矛盾最突出、审理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的行政主体即区、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已成为占比最高的诉讼被告;在人民法院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行政协议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工伤认定案件、公安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发现影响行政执法规范的体系性、结构性问题。

资料图。行政审判白皮书截图

  针对存在的问题,白皮书从强化依法行政意识、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救济渠道、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改,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力争实现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

资料图。行政审判白皮书截图

  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发布,旨在集中反映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情况,集中展现全市行政执法水平,揭示行政执法各领域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以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有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资料图。行政审判白皮书截图

资料图。行政审判白皮书截图

  2018年全市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向某平等九人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案

  【案情摘要】2017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向某平等9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云冶社区居委会向昆明市五华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普吉街道办)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向某平等9人所在小区房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普吉街道办委托,对向某平等9人所在小区1栋、3栋、4栋、5栋住宅的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后分别作出检测报告,处理建议均为“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昆明市五华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D级,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

  随后,普吉街道办对向某平等9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向某平等9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普吉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实施单位已经对涉案房屋启动征收程序,但在征收部门未对向某平等9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项海平等九人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并予以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房屋所权人或者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在必要时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且依法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故普吉街道办不具备对涉案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普吉街道办拆除向某平等9人的房屋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危房鉴定”、“突发事件”等为由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具有指导意义。

  二、云南中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

  【案情摘要】云南中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置业公司)受让取得涉案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五华分局)向五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请示,涉案土地处置方案为“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昆明市五华区相关部门会审,区政府批准同意该处置方案。国土五华分局相继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认定系因政府原因导致涉案土地闲置,并要求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最终,区政府作出处置意见,决定“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晟置业公司对区政府作出的处置意见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国土五华分局闲置土地认定书中已明确涉案土地闲置的原因为“政府原因”,并要求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但本案区政府并未提交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晟置业公司就“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材料。区政府单方作出处置意见,客观上剥夺了中晟置业公司对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权,对中晟置业公司的权益产生了实际侵害。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故一审判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该处意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列举,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被诉处置意见系区政府单方确定,未与中晟置业公司进行协商,剥夺了其选择权,本质上属侵害中晟置业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处置意见的作出违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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