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记者 秦黛玥 摄
云南网讯(记者 秦黛玥)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优化医疗保障商营环境3个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创新性、操作性的“政策干货”,助力我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其中,10大政策方向与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息息相关。
一、将研究制定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等纳入云南省医保支付的具体办法;
二、明确参保人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本人及亲属使用非免疫规划疫苗产品的费用,将提供疫苗注射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保证医保支付政策落地见效,减轻参保人费用负担,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
三、调整中药饮片支付类别,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将中药饮片同步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范围;
四、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针灸、拔罐、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和中医适宜技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实施DRG付费的地区,对中医优势病种的权重给予倾斜;
六、明确全省医药机构实行定点结果互认,各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部门管理的医药机构分别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定点后的医药机构均纳入异地结算平台直接结算;
七、规范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流程,缩短定点申请、医保系统连接等办理时限,明确提出“成立即可申报、30个工作日办结”,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信息变更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无需重新申报定点;
八、规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与定点医药机构核对上月发生医保费用,当月审核完毕并拨付到位;
九、明确省内异地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在对账次月内拨付到位,切实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十、明确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医保定点准入、监督管理、费用结算、违规处理等方面,与公立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支持民营医药机构公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