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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生态绿: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6:51:25  来源: 云南网

  近日,由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某、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西山区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养殖的名义租用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宝居委会三山箐居民小组中宝山处林地。2016年11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查明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该处使用大型机械在林地内扩路、修坝、挖塘准备进行养殖,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遂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姜某某等人商议,在与被告人张某租用的林地相邻的昆明市海口林场中宝林区牛奶厂后山合作施工,后由姜某某向李某雇佣挖掘机,雇佣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指挥,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处组织采挖施工。2018年4月4日,张某、周某某在该处组织挖掘机、车辆进行采挖施工时,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1.274亩、被占用非林地面积合计6.155亩。经估算,被破坏林地恢复总费用为242109.8元。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张某、姜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二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张某、姜某某拘役5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同时,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张某、姜某某、周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损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姜某某、周某某赔偿所破坏林地恢复费242109.8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张某、姜某某、周某某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大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发财、群众受害、公益受损,理应严格追究责任。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修复生态责任,既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是对社会昭示这样一个道理: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的事情,绝对不能再干,绝对不允许再干。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违法者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还必须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责任编辑:乐诚弘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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