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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印发《实施意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1:14:37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昆明印发《实施意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意见》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巡游车经营权,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作出准予继续经营、责令整改、核减车辆经营权等处理决定。

  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依法规范巡游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实施意见》明确将规范发展网约车。在规范车辆管理方面,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切实履行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等责任,不得将车辆直接打包或者变相打包转租第三人经营,逃避管理责任、规避经营风险;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本人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被吊销经营许可、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使用年限达到8年等情形的,退出网约车经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保证线上线下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合理设定平台抽成比例,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和抽成比例,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实施意见》明确,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协议),明确车辆及人员管理、信息传输、投诉办理、纠纷处置等权利义务;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有关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和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记者 王绍芬)

责任编辑:张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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