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为地下“生命水源”永续利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并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立足地下水保护、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法规体系,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以更严格、更精准、更刚性的法治举措筑牢地下水立体保护网。
修订实现制度供给
与保护实践同频同步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还是重要的水资源战略储备,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昆明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昆明市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的二分之一、全省的四分之一,属严重缺水城市。地下水资源一直是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制定的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全市地下水保护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市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实行费改税及‘放管服’、机构职能调整等,实施长达16年的条例已不能涵盖当前的工作内容和需要。”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条例修订说明时介绍。
为解决现行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地下水工作开展权责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不完善、地下水保护管理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昆明市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启动修订后,条例起草小组开展市内调研,并赴西安、石家庄、郑州等市学习调研,借鉴省内外立法经验和做法,结合昆明实际认真分析和研究。条例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还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人大论证、政协协商等形式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向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确保条例的修订实现制度供给与保护实践同频同步。
从五方面全面修订
增加昆明特色条款
本次修订对条例的篇章结构和内容都作出重大修改。修订后的条例为总则、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此次条例主要从五方面进行修订,一是删除市水行政部门确定禁限采区、禁采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已建取水工程可予保留等与上位法抵触的内容;二是删除上位法中已对取水许可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三是根据上位法和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下水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四是明确地下水节约、污染防治的措施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五是根据昆明地下水保护实际情况,增加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增加从事花卉、果蔬生产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科学处置废弃花卉果蔬的义务等具有昆明特色的条款。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总则将条例中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宣传普及、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的5部分内容修改为与《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一致,新增了政府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的地下水保护义务。在第二章规划与利用中,新增实行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各项规划的衔接、地下水储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疏干排水、监测评估重点区域、取水量限制等内容,将水资源费修改为水资源税,明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与修改的要求、取用具有矿产资源属性的地下水的要求、取水义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要求。第三章节约与保护中新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节水规定、特殊用水要求、涵养地下水水源、农业用水等内容,删除市级行政机关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的权限、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区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规定、取水许可办理程序、无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具体情形等条款,明确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规则、禁止限制取用地下水的情形。在第四章污染防治中新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义务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农业投入品使用要求、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处置义务等规定,细化禁止污染地下水的具体情形。第五章监督与管理部分,新增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内容,将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与《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细化地下水监测的内容。在第六章中规定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第七章附则中明确条例施行时间为2026年5月1日。
以法治力量
守护好地下“生命水源”
修订后的条例以法治力量守护好地下“生命水源”,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新修订条例的出台,明确实行双控管理,进一步细化了禁限采区管理、地下水水源涵养及监测等具体措施;明确了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规定了相关规划要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及保护要求相适应;依据上位法和昆明市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条例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义务、农业投入品使用要求、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处置进行规定,细化明确了禁止污染地下水的具体情形。此外,结合全市实际,强调了利用非常规水源以节约地下水,对农业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以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工程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将使地下水保护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迈上新台阶,为地下水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坚实保障。(记者 杜仲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