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立足地下水保护、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法规体系,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以更严格、更精准、更刚性的法治举措筑牢地下水立体保护网。
此前制定的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全市地下水保护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市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等,实施长达16年的条例已不能涵盖当前的工作内容和需要。
本次修订对条例的篇章结构和内容都作出重大修改。修订后的条例为总则、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此次条例主要从五方面进行修订:删除市水行政部门确定禁限采区、禁采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已建取水工程可予保留等与上位法抵触的内容;删除上位法中已对取水许可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根据上位法和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下水保护管理中的责任;明确地下水节约、污染防治的措施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昆明地下水保护实际情况,增加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增加从事花卉、果蔬生产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科学处置废弃花卉果蔬的义务等具有昆明特色的条款。
云报全媒体记者 王琼梅


